日拒供卷證 運毒婦無罪

蔡姓婦人走私毒品到日本被查獲,

自然排序

,服刑後假釋返台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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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日方不願提供卷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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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法院都判蔡婦無罪。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蔡姓婦人走私毒品到日本被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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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數年後假釋返台,

系統建置

,我國檢方依運輸毒品等罪嫌起訴,蔡婦也認罪,但因日方以台日沒有司法互助也無邦交為由,不願提供卷證資料,一、二審法院都判蔡婦無罪,但仍可上訴。檢方指控,六十七歲蔡姓婦人二○一○年間由綽號「阿億」及「陳大哥」毒梟安排,將四百多公克安非他命貼身綁在內褲裡,於五月二日在日本關西機場入境時遭海關查獲。蔡婦經判刑七年、併科兩百萬日幣罰金入監。二○一六年她假釋後遣返台灣,檢方依犯運輸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出口罪嫌起訴她。 高雄地院審理時,蔡婦認罪。雄院透過外交部囑託台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協助調取本案卷證時,日方以「台日無邦交,也沒締結司法合作協議」回絕。檢方請刑事局尋求國際刑警組織求助也碰壁。雄院認為,日本法院判決書僅能確認是外國法官依卷證所做的判斷,無法據此定罪,因缺乏其他證據,判蔡婦無罪。檢方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再依我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規定,轉請外交部向日本提出司法互助請求,不過駐日代表處回函表示,日方仍答覆「涉及司法互助,歉難配合辦理」。因此二審合議庭認定事證不足,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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