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被控掏空公司資產。 聯合報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 分享 facebook 幸福人壽主張前董事長鄧文聰任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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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手多筆不動產交易違背法令遭金管會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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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鄧文聰與承辦人員求償。高院審結判決鄧文聰等人共須賠償幸福人壽3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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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可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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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壽向法院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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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文聰在董事長任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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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手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台中市南屯區田心段等土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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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背保險業內部控制規範,而遭金管會裁罰,因此向鄧文聰與承辦人員求償。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幸福人壽敗訴,案經上訴,高院認為,鄧文聰為前董事長,承辦人員均為辦理不動產投資業務的經理人,與幸福人壽均為委任關係,必須針對交易案進行適法性評估,但因交易案違反規範,導致幸福人壽遭罰,應負賠償責任。高院判決,鄧文聰與承辦人應就3筆交易案,各賠償幸福人壽新台幣90萬元、90萬元、180萬元。鄧文聰被控掏空幸福人壽,二審遭判刑26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去年12月針對鄧文聰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部分駁回上訴,依保險法背信罪判刑10年定讞。鄧文聰另涉嫌與前董事長黃正一違背職務向EFG銀行質押借款,二審時鄧遭判有罪、黃無罪,最高法院去年12月撤銷此部分判決,發回高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