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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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賃所得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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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該租賃所得扣繳稅額視同租金。高雄國稅局近期查獲A公司向B君承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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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約定由A公司負擔租賃所得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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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君每月實收租金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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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誤以18萬元的10%扣繳稅款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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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發生短漏扣繳稅款情事。根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租金按給付額扣取10%扣繳稅額。高雄國稅局指出,依財政部賦稅署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的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的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的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的性質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