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男子與阮姓女子因婚外情產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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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鄭妻控妨害家庭。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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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賣房給妻子二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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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獲妻子宥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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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收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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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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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鄭妻說「拿到錢就不管」不代表宥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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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鄭徒刑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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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阮女徒刑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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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罰金確定。鄭在二○○八年就因與阮女通姦,被妻子提告而遭判刑三月,但他後來仍多次與阮女發生關係,二○一四年七月鄭與妻子離婚,將賣房產的一半所得二千萬元給妻子,三個月後被妻子發現阮女產下一女,鄭還辦認領,鄭妻再度控告兩人妨害家庭。鄭以刑法規定「犯通姦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辯稱,先前外遇時,他同意將房產的一半價金給妻子,離婚時賣房子所得的一半金額已給妻子,對方對他外遇一事宥恕,喪失告訴權。台北地院判決指出,「縱容」指的是放縱容許配偶與他人通姦或他人與配偶相姦;「宥恕」指的是通、相姦事情發生以後予以寬諒、不追究,換句話說,配偶要能明確表示,才算得上「縱容」、「宥恕」。法官傳曾參與調停的證人,江姓證人稱,鄭妻說如給她保障,就不理鄭的事;另一名女證人稱,鄭妻說拿到錢就不管鄭。判決指出,「不理」與「不管」,不代表縱容或宥恕。法官審閱離婚證人的筆錄,蔡姓證人稱,簽字時,鄭妻只說好聚好散;林姓證人稱,不知道鄭有婚外情。法官以未發現鄭妻不追究妨害家庭罪的證詞,也沒看到鄭妻縱容或宥恕的證據,認定鄭妻有權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