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楊姓男子涉嫌在去年9月間在清水區新興路某超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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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蔡姓男子等3人相互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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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獲報到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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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楊等4人依違反社維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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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依法裁罰涉案人5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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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不服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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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稱自己是「殘障」,當天只是喝醉酒躺在地上,但台中地院根據證人證詞等證據,認定楊抗告無理,駁回抗告,全案判罰確定。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在去年9月18日晚間10時許,與蔡姓男子等3人在清水區新興路某超商前因細故起摩擦,楊等4人互相毆打,警方獲報到場後,將4人送醫,並將全案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罪移送,全案裁罰涉案人罰鍰5000元,楊不服提出抗告。 楊辯稱,他未與人互相打架,當天只是與朋友在喝酒醉在地上,他是一個「手腳殘障」的人,走路走不穩、跑也不能跑,所以沒有打架,覺得被冤枉。不過台中地院根據證人證詞、驗傷單、其他涉案人的筆錄、現場監視器等證據,認定楊所辯是卸責之詞,駁回楊抗告,全案判罰確定。台中市楊姓男子涉嫌在去年9月間與人鬥毆,警方依社維法移送後裁罰5000元,楊不服提出抗告,但遭台中地院駁回,判罰確定。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