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修改律師考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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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學生團體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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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考生提訴願救濟。一名賴姓男子參加去年律師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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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新設的最低及格分數400分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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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爭訟主張考試規則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法律明確性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考選部原處分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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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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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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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姓男子去年參加律師高考第二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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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成績509.00分,雖達選試「勞動社會法」科目組及格標準507.00分,因扣除國文及選試科目以外其他科目合計成績395.00分,未達新增設最低及格分數400分門檻。 他申請複查考試成績及閱覽試卷,考選部認定試卷入場證號碼及筆跡是賴所作答,且無試卷漏未評閱情事,所評分數與成績通知書所載分數均相符。賴對於不及格通知書不服,提行政爭訟。他主張,考選部在前年8月16日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第2項但書,但修正前僅有4月11日唯一一次正式研商會議,且僅約4個月即通過修正,根本未如過往相對嚴謹商議程序,違反正當行政程序也無正當理由構成差別待遇,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他認為,考試規則已逾越法律授權意旨,也違反法律保留與法律授權明確原則。若不採國會法律保留,單以專技人員考試法模糊授權,即任由考試院以行政命令全權認定所謂律師的「核心領域法律專業科目」及「未達400分者,均不予及格」,容任考試院以恣意或過嚴資格門檻架空憲法保障職業自由之危險。法院表示,相關機關以應考人學經歷作為分類考試標準,並進而採取不同考試內容暨及格標準,雖與限制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應考試權密切關聯,但因考試方法決定涉及考選專業判斷,如該分類標準及所採手段與鑑別應考人知識能力考試目的間具合理關聯,即與平等原則無違。此外,專技人員考試法第16條第2項,關於考試及格方式採取框架式彈性立法,目的即在給予主管機關專業判斷空間。涉及考試專業判斷,非屬應由立法者以法律規定的絕對國會保留事項,非不得由考試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以命令規定。考試規則關於「成績特別設限」修正文字意義並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均得清楚預見不符該成績特別設限標準者,將獲考試不予及格處分,與母法規定無違,應得予適用。法院指出,考試規則未違反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利益衡平及行政自我拘束等原則,更沒所謂未設有適當緩和措施,賴男主張均非可採,原處分並無違誤,判決敗訴。考選部。 聯合報系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