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是司法救濟的重要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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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歷年來聲請非常上訴撤銷率都非常低。圖為民間司改會為羅明村案聲請非常上訴。 記者賴佩璇/攝影 分享 facebook 盛大的司改會議落幕已屆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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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司法仍然感到不滿意。許多司法改革技術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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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推動;許多重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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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回到司法院與法務部研議的原點;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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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這一會期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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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集中政治性法案,司法性法案少之又少,那麼當初何必如此勞師動眾、大張旗鼓地叫囂司法改革!從改革審判制度與救濟無辜的角色出發,我國審判救濟制度存在許多弊病由來已久。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其中再審與非常上訴就是司法救濟的重要防線;它是「自我糾錯」的功能,但歷年來無論是聲請再審准許率、或聲請非常上訴撤銷率都不到零點五%,導致實質救濟形同空轉。據統計,從民國八十八年至今,既連監察院決議有關非常上訴函請的一三六件,檢察總長僅提起八十二件,最高法院撤銷改判更僅四件;而此四件都是明顯算錯刑期。監察院認為有違背法令之提案,沒有一件成功非常上訴。監察制度自古為民申冤,唐代侍御史狄仁傑平反冤案,涉及一萬七千人。古代「三司會審」便是皇帝旨令的非常上訴,由刑部(檢察官)、御史(監察官)、大理寺(審判官)共同審理。演變至今,怎麼非常上訴全交給「檢察總長」獨立提出?「最高法院」獨立判決?這樣設計要法官承認有違背法令的判決,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我國刑事訴訟法將提出非常上訴的權利,專由檢察總長代為提起。令人疑惑的,監察院、司法院同為國家最高權責機關;既然監察機關決議提出,司法機關理應受理,方屬五院分工合作的憲政法理。可是政治地位不亞於檢察總長,且具憲法獨立性質的監委,縱經十多位委員同意,也無權提出。所以「非常上訴」並非案件「非常重大」,而是成案「非常困難」。刑事訴訟法的特別救濟程序,其「特別」之處在於,並非當事人對於判決不服即可提起,還須檢察總長提出;也需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但不含法律解釋不當,且採書面審理原則。加上,最高法院九十七年第四次刑事庭會議認為,如果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即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不僅限縮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更違反審檢分隸精神;影響了非常上訴糾正錯誤判決的功能,更損及人民訴訟權益。歐洲許多國家並無明顯的非常上訴制度,而以再審來救濟。由歐洲人權法院作為監督者,判決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亦是救濟理由。可見,我國司法救濟著眼於「違背法令」與「統一適用法令」,荒謬地置「人權」與「正義」於何地!再審與非常上訴混淆不清,法院與檢察因此相互推諉,難以承擔整體實質審查的責任,也是實效偏低的原因。幾乎百分之百要能證明事實,方符合「足認動搖原確定判決」的要件;離譜的是,限縮「新證據」必須是「當時已經存在」、「審判時未經注意」。雖然考量法之安定性或訴訟經濟性,但已偏離「司法正義」的核心價值「真相」。這樣的非常救濟制度如何平反冤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