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男子因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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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路上被3名壯漢強押上車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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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目睹報警處理。記者陳俊智/翻攝 分享 facebook 新北市板橋區繼上個月「滷肉飯千金」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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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5日再傳擄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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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偵辦這兩起案件的海山警方堅稱昨天發生的案件是雙方有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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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也不願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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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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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強度比起上次擄人未遂還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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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免讓人質疑「大案小辦」。刑法第302條第一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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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4條也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2條法律都是「未遂犯罰之」,簡而言之,擄人不管有沒有成功都構成刑責。 15日發生的擄人案,監視器拍到雙方在大馬路上拉扯,動作大到其他路人都得逆向閃避,整個過程約莫30秒,顯見被害人一度不願上車,更何況人被押進車內限制行動。此情看在資深檢察官眼裡,已明顯構成刑法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押人上車往台北方向逃逸更可能觸犯刑法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刑法第302、304條都屬於非告訴乃論,簡而言之,即便被害人不願提告,檢警掌握情資,仍可依客觀事實立案偵辦;警方明明掌握相關情資,卻推稱被害人不願提告,且在尚未通知到犯嫌的情況下,立刻表態全案只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偵辦,辦案態度不免讓人質疑消極,想要大事化小。此外,全案若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事後若想追究妨害自由刑責,恐有「一案二辦」的程序疑慮;員警如果對適用法條有疑慮,可依法請示檢察官意見,甚至事證明確,也能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一句「被害人不願提告」就決定偵辦方向,作法恐過於武斷。年關將至,大選在即,新北耶誕城活動也如火如荼進行中,警力吃緊,但維護治安工作不應就此怠慢。縱放犯嫌,只會讓一般民眾更處於危險驚恐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