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與王姓女子有房屋買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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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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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氣憤罵對方「會絕子絕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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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妨害名譽﹖台南地院一審簡易庭認為構成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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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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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二審合議庭以陳未惡意謾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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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無罪。
陳妻去年間向王的丈夫購買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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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漏水問題發生買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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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協調未果,申請調解。同年5月間雙方至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一言不合,陳當著眾人前罵王,「有天有地,人在做,天在看,人要誠實,賣東西給人要誠實,做人要有天良,人若是太惡毒會絕子絕孫。」
王認為貶損到她的名譽,告陳公然侮辱,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庭判處罰金4千。
台南地院二審合議庭上,陳辯稱,這些話都是在勸人為善,沒有侮辱王的意思。他說,因買賣房屋受騙,為保護自己的利益,才善意發表這些言論,不應遭受刑罰,且調解室不能算是公開場合。
合議庭認為,陳說出「絕子絕孫」等話是在調解不成,很不開心下,一時情緒激動的反應,無法證明有惡意謾罵。縱使道德上理虧,但無公然侮辱的故意,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