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敢租借公有地予住宅合作社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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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圖利少數人」。國立台北大學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副教授梁玲菁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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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對住宅合作社的誤解。住宅合作社依據「合作社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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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皆有明確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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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非個人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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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受內政部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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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一般民眾集資買地截然不同。梁玲菁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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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國家多半在「住宅法」中,明確定位「住宅合作社」,台灣住宅法卻無相關規定,造成政府和民間對「住宅合作社」相當陌生。 OURs都市改革組織八月進行「德國合作住宅交流計畫」,帶領政府官員、住宅合作社成員等人,前往柏林參觀合作住宅相關組織與案例。OURs秘書長彭揚凱指出,德國合作住宅形式多元,即使非住宅合作社也可蓋合作住宅。德國政府不僅願意以較低價格出讓或出租土地給住宅合作社,有時政府還會先購買土地,再低價出租給住宅合作社。 彭揚凱認為,這是德國政府對合作住宅的信任,相信經營者會在公益、民主的前提下,蓋出呼應社會需求的的居住模式,而非將房子和土地當商品創造利潤。但在台灣,政府和民間長期認定房子和土地的主要目的是增值,而非創造好的居住文化,因此不相信住宅合作社可以「非營利」。位於柏林的Spreefeld社區,是德國合作住宅成功的例子。Spreefeld社區由三棟建築、六十戶居民構成。二○○八年起由十二名核心成員組成住宅合作社集資購地,二○一四年落成。住宅的設計、公共空間如何使用,皆由居民以直接民主的方式討論,包括決定提供空間予難民居住。根據居民需求打造的Spreefeld,有各類型分享空間。以「公共廚房」為例,裏頭有各種廚具,也有每個家庭個別的小型儲物空間。公共廚房內的食物大家都可享用,住戶若想一起烹飪,可透過公告欄取得資訊,住戶還可輪班幫小孩辦慶生會。Spreefeld還有社區農園、幼兒園,木工工作坊,在傳統的房地產市場很難找到。 位於柏林的Spreefeld Berlin eG(合作社),是德國近年相當成功的合作住宅。圖/劉玫君提供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