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青師傅「阿新」(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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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高一女學生「小玉」(化名)刺青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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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度與少女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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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被害人的家人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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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查出被害人事後仍與他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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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到醫院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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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雙方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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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同意給他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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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刑6月。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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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新(35歲)前年3月間,透過臉書社群網站認識15歲少女「小玉」(化名),「小玉」曾先後三次至他經營的刺青店刺青;至同年8月10日上午,被害人與他聯絡,要再至刺青店刺青,他表示要免費為「小玉」刺青及補色。被害人「小玉」同日下午抵達刺青店,他明知被害人甫國中畢業欲就讀高一的學生,在刺青前後與「小玉」發生兩次性關係,被害少女離開刺青店後告訴友人,再由友人告訴「小玉」的媽媽,經「小玉」家人控告他涉嫌強制性交罪。他否認強制性交,辯稱經對方同意後發生性關係,並不知道對方未滿16 歲,因對方未穿學生制服,而是穿便服,當時他認為對方年約17、18歲。被害人「小玉」證稱,當日他對她性侵時,她嚇到了,然後就去椅上躺著讓林幫她刺青,沒想到刺完後,他又對她第二次性侵。不過,法官查出被害人「小玉」離開刺青店後,仍以手機與他對話,他稱「耳後記得要擦藥。那蠻容易掉色」、「我晚上傳你的跟朋友的給你唷」;小玉回稱「OK」,林再稱「跟蝴蝶玫瑰一樣大?」,小玉回說「嗯」。一審認為,一般被害人遭性侵害後,顯現出驚恐、排斥、畏懼,對加害人避之唯恐不及、或逃離加害人,但本案被害人卻再與加害人聯絡,也未到醫院驗傷,遂認為本案是合意,他未成強制性交罪,改依「對於14歲以上16歲以下性交罪」將他判刑10月。「阿新」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合議庭查出他在一審判決後,已與被害人的家屬達成和解,被害人在二審開庭時,表示願給他自新的機會,因此合議庭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為6月有期徒刑。刺青師傅為高一女學生刺青時,兩度與少女發生性關係,台中高分院查出被害人事後仍與他連繫,也未到醫院驗傷,且雙方達成和解,被害人同意給他自新的機會,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刑6月。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