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九日民意論壇桂宏誠副教授「年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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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改善對立與誤解環境」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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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為頗為中肯而有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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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各主管機關與社會關心人士重視。不過桂文提及月退休金補償金之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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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制度銜接上的設計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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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是貫徹法律信賴保護原則之履行。當初認為現職人員應受到舊制既有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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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任職前段十五年每年給與五%的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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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因為改革而無辜縮減為新制每年給與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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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決定另訂每年給與一%的補償金,此乃符合天道公理的做法。退休所得替代率是退休制度設計時所設定的標竿,用以衡量退休人員在退休後能否維持與退休前相當的生活水準之指標,並利用退休金基數內涵、給付率及年資採計上限等因素,框定所得替代率上限。退撫舊制基數內涵被政府限縮約僅本俸而非法定實領月俸額,給付率前十五年給付七十五%,後十五年給付十五%,合計九十%為上限(教師上限可達九十五%),表面上替代率偏高而實質上卻偏低僅約四十五%,而且前後段給付率相差五倍極不合理。因此退撫新制加以改進,基數內涵訂為本俸二倍(係對現職待遇結構廿九種綜合評量之結果而較具代表性),給付率每年一律二%,最高採計卅五年,替代率上限七十%,與世界各國公務員替代率相當。退撫新制自八十四年七月施行至八十八年間,政府每年皆調薪三至八%,嗣後迄今逾十七年間,僅調薪三次累計九%,造成舊制月退休金內含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因而不受逐年調薪而降低其替代率之影響,加上舊制年資低於十五年者連同新制年資陸續符合自願退休條件,其過渡期間連同月退休補償金給與可能會超過現職待遇之不合理現象。為預防此種現象出現,銓敘部於九十五年初向考試院提出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獲得認可即會同教育部修訂公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存要點,於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發布實施。從此以後,對退休所得替代率、退休所得(分子)、現職待遇(分母)及計算方式均予具體明文規定。九十九年八月四日總統公布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案更進一步完成法制化。這不能因個人的見解與主張不同,而任意扭曲誤解。近年來,台灣政治民粹化、社會對立化,媒體在呼籲停止惡鬥內耗,讓卡住的台灣向前行,也有學者在呼籲別用激情與恐懼來改革年金制度。將公教人員誣衊成肥貓的錯誤觀念,只會使社會更加嚴重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