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項目三年內變更 要補稅

有限合夥事業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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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請專供研發用的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專業性或特殊性的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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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購買的次日起三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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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借、轉售、出租、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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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的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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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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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依本辦法申請專供研發的專利權等,在三年內如變更原使用目的,不但要補繳已抵減的稅款,還要按日加計利息。財政部官員強調,因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或第28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從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研發活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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