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已上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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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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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法並未授權制訂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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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令外界了解違法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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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部會小組將盡快推出「參考案件類型」給社會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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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違法或不違法的行為樣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反滲透法生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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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邀集法務部、外交部與內政部成立跨部會小組來研議違法案件類型。陸委會雖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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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僅具有參考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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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判斷權仍在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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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凸顯立法的倉促性。基於罪刑法定的罪刑明確性原則,立法者須用清楚明瞭的文字為刑法法條規定,避免因用語模糊,致讓司法者有極大解釋空間。惟要達於絕對明確實有難度,故同一案件於不同級法院判決歧異所在多有,致為人詬病。故於去年七月,最高法院建立大法庭制度統一法律見解,使文義不明法條,能因此明確。 又在立法時,若涉及高度專業,或者可能無法預測的變動情況,立法者會在法條中,授權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來補充,學理上稱為空白刑法。最明顯例子,即是刑法散佈傳染病罪,其中傳染病,即是授權由衛福部,依據現實狀況以命令補充。反滲透法第一條第一款,有關境外敵對勢力定義,就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此屬戰爭狀態,故具明確性。但是,針對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其中非和平主段,就廣泛無邊。如以航空母艦、戰機環台,或對我實施經濟制裁、貿易戰等,是否屬非和平手段,就必陷入見仁見智結果。又反滲透法第一條第二款,對於境外敵對勢力所實質控制組織或機構,亦列入所謂滲透來源,其中實質控制,法條並未進一步定義,似有委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之意思。惟反滲透法是由立院執政黨團提出,且從整部法律,也看不出主管機關誰屬,則到底要由哪一機關補充?更重要的,反滲透法中,無任何授權依據,基於法律保留原則,不論是何機關,實也無權為空白刑法訂定。故所謂跨部會小組能著力者,就是對同樣模糊的滲透手段,即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是否違法個案類型化。而如此指示,雖不具拘束檢察官、法官之效力,但依反滲透法第十一條,各級機關對違反反滲透法行為,都有移送檢警機關義務。則在各機關所依循標準,必是跨部會小組所提供類型指南下,是否會使反滲透法適用範圍,被不當擴張,恐得時時為檢討與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