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員工侵吞194萬稻穀賠856萬元 想討回溢付款被駁回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廖姓前員工被控任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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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要求返還溢付662萬多元;但台南高分院法官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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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廖上訴,全案可上訴。至於刑事部分,廖嫌被雲林地院依4個業務侵占罪、合併判刑2年;上訴二審後,已被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確定、也已執行完畢。 判決說,廖自1990年4月起,在二崙鄉農會碾米廠負責碾米加工,到2010年12月下旬離職,分別於2006年4月、2010年7月、10月侵吞農會稻穀5萬4580公斤、2萬4000公斤及2萬5160公斤賣給他人,牟取約192萬多元。2010年11月,他再侵吞農會碾餘糙米4900公斤出售,得款8萬8200元。廖表示,侵吞稻穀東窗事發隔天繳回7萬4千多元,但農會一再以要向司法單位檢舉、不讓他領到退休金為由,要他至少賠侵吞金額的10倍才罷休,自己做錯事,前後匯款共856萬9千多元給農會,等於溢付662萬2千多元,要依民法不當得利關係、向農會討回這筆付款。農會則指出,廖侵吞款項多年,他為了懺悔,基於補償農會損失,與農會合意和解、補償這些錢,這給付是有法律上的原因,並非不當得利。二審法官也指,廖付給農會的856萬多元,也不是他說農會要求194萬多元的10倍。雲林縣二崙鄉農會廖姓前員工被控涉嫌侵吞10萬8千多公斤稻穀後賣給他人,獲利194萬多元,廖供稱被農會要求匯款856萬多元給農會,廖要求返還溢付662萬多元;法官查出,廖犯後應農會要求估算侵占稻穀、碎米、糙米等共給付856萬多元給農會,是雙方基於和解的合意所為,駁回他上訴,全案可上訴。圖為台南高分院外觀。圖/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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