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初審通過新增《法律扶助法》第3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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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而有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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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該管檢察署負擔法扶支出費用。律師黃靖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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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過失」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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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法官跟乙法官認定標準肯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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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將來必須從個案累積判定準則。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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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檢察官起訴所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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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顯無上訴理由而提起上訴、審判中發現有應撤回起訴的事由而不撤回,有這些情形之一,而有重大過失,法院應依職權或分會聲請,裁定命該檢察署負擔法扶會所支出的酬金及必要費用。 黃靖閔認為,「法院」是事實審終審法院?還是法律審終審法院,應要定義明確,另也要明訂不服裁定的救濟管道。此外,就刑事政策來講,應通盤考量刑事案件的偵查標準,不能法扶案件與一般案件的檢察官辦案標準不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的情形,一律注意。也就是說,無論哪種案件,檢察官應都要依此標準偵辦才是公平。公訴檢察官向國民法官說明起訴案由。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