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辦理林內鄉焚化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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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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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及更一審以證人證詞相互矛盾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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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二審認為收賄證據明確判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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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台南高分院更三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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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認定張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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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刑9年。
【中央社╱台南24日電】前雲林縣長張榮味被控涉及林內焚化爐工程收賄舞弊案,台南高分院更三審今天判刑9年,維持更二審相同刑度。
雲林地檢署偵辦新台幣33億元林內焚化爐收賄弊案,2004年搜索雲林縣政府及相關環保公司,查緝當時的雲林縣長張榮味,張榮味畏罪潛逃被通緝,3個月後被捕。
雲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張榮味1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7年,追繳犯罪所得1000萬元。
雲林地院認定達和環保公司為取得雲林縣焚化爐建廠權,透過旭鼎公司負責人徐治國接洽張榮味,透露事成後張榮味可得到8000萬元,但徐治國只匯給張榮味1000萬元,張榮味則透過時任環保局長的顏嘉賢向達和高層表達不滿。
法院判決指出,達和當時回應該做的都已經做了,也使得原本24億元的林內焚化爐案,因打通地方關節而暴增至33億元。
張榮味一審有罪後,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卻出現大逆轉,獲判無罪,更一審也是認定張榮味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不過,更二審法官重新調查後,認為罪證明確,依收賄罪判有期徒刑9年;張榮味再上訴,更三審也是維持更二審刑度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