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酒駕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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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辯酒測儀器失準上訴被駁回。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林姓女子去年酒後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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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濃度零點三二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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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罰金;她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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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主張酒測儀器已使用近一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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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值可能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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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緩刑。法官認定儀器在一千次內使用都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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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員警證詞,認定酒測值無誤,駁回林女請求。林姓女子去年三月九日凌晨在台中市無照開車,倒車時因偏離原本車道駛到對向車道,被經過的警察發現,攔下盤查;員警聞到酒氣,先以檢知器檢測,顯示紅色疑似喝酒反應,再以酒測器進行酒測,確定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三二毫克,超過標準,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案經台中簡易庭判刑二月,林女不服,上訴要求緩刑;她主張,簽酒測單時看見序號九百多號,顯示酒測器已使用近千次,可能出現誤差。法官為了釐清林女質疑,調閱酒測儀器資料,發現酒測器是二○一六年七月廿六日檢定合格,有效期限到二○一七年七月卅一日;酒測器在林女酒測時已使用九百三十三次,逼近千次大關。現行規定酒測器使用一千次或逾期就須送校正檢測重新歸零,員警證稱第一次與第九百三十三次測試機器靈敏度不會有所不同,合議庭因此認定,呼氣酒精測試器在林女酒測時運作功能正常,檢測結果無誤,沒證據證明儀器故障或操作失誤,維持原判,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