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修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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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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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標示追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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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雞蛋是格子籠或放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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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應標示。 (路透) 分享 facebook 這幾年食安問題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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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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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加工助劑」定義與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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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符規定,可處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條文也增列,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追溯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的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例如雞蛋是格子籠或是放養的,都應標示。 食品加工過程常需要使用不屬於食品添加物的「加工助劑」。為了防止廠商使用黑心手段危害食安,三讀條文明定,加工助劑是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的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的物質;該物質於最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食品以其成品形式包裝之前應從食品中除去。條文指出,若違規使用加工助劑,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法處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此外,這次修法也新增「預警原則」,未來食品疑似殘留有害物質,在有充分科學證據時,得以預防原則為基礎;在科學證據不足時,得以預警原則基礎,第一時間要求產品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