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坐遊樂設施猝死 檢認屬意外

宜蘭縣17歲吳姓少女今年4月間與家人到新竹某遊樂園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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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遊樂設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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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臉色鐵青嘔吐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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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質疑急救流程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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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失搶救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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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宜蘭檢方調查後認為,園方醫療急救設施、警告設備等都符合規範,吳女因驚嚇失能,引發心律不整,導致心因性休克死亡,屬意外死亡,設施安全及工作人員急救措施均符合規範,查無刑事上過失責任簽結。
少女家屬對莊姓負責人及園方范姓救護員、園方莊姓護士提出業務過失致死罪自訴,新竹地院認為,檢察官相驗後,已積極蒐證,查明吳女死因是否涉及他人犯罪行為,且檢方已主動偵查,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得再行自訴,法院因此不受理。
吳女今年4月5日到竹縣某遊樂園玩,服用暈車藥的抗組織胺藥物後,當天下午1點多搭乘一項刺激性的遊樂設施後,發生高速失能症狀,不久即喪失意識,送醫搶救仍不治。
家屬質疑園方有疏失,認為業者沒有在設施現場安排具有CPR資格的人員及設置AED電擊器等,導致未能在第一時間為吳女施作CPR急救及電擊,錯失搶救機會。指范姓救護員到場時未攜帶電擊器,吳女嘔吐時,未給予清除呼吸道異物等急救措施。家屬對莊姓負責人、范姓救護員、莊姓護士提業務過失致死自訴。
案發後,檢察官赴遊樂園,了解設施警告標示、標示內容、設置位置、警告標示及現場廣播內容等做勘驗,訊問相關證人,查明吳女死亡與園方員工處置行為是否有關連,有無涉及刑事違法責任。
吳女遺體解剖發現,氣管內有食物殘留、支氣管炎併血水食物殘渣存留支氣管等,顯示並未阻塞氣管,不是造成死亡原因。且園方對遊客安全維護醫療急救設施符合相關管理規則,吳女使用刺激遊樂設施,驚嚇失能致心律不整,心因性休克死亡,屬意外死亡,園方人員查無刑事上過失責任。
檢方已簽結,家屬對同一案件提自訴,法院判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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