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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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八號解釋維持四四五號解釋的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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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般室外集會遊行是否採許可制由立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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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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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躺在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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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的集遊法修正草案少了憲法層次的修法動力。
許可制和報備制的主要差別,在於前者對人民集會遊行是「原則禁止,例外同意」,報備制則相反;許可制,人民是被管制的客體,報備制,人民是主體。
集遊法採許可制,長期受到公民團體的批評,但無論何黨執政,都惰於修正。民進黨在野時,大罵集遊法,扁執政時,照樣以集遊法限制人民上街頭;馬政府也曾揚言要修集遊法,遇上陳雲林來台集會抗議群眾,修法腳步又緩了。
經過三年半的審理,大法官姍姍推出七一八號解釋,僅宣告緊急、偶發性集會遊行的事前申請許可違憲,卻可能引爭議。
例如學生眼見服貿就要送進院會,緊急集結立法院,是否無須申請許可只要報備?未來訴訟可能會為了是否構成緊急、偶發而辯論。大法官為德不卒,吝於多跨一步,將集會遊行權還給人民,將許可制送入歷史,讓民眾在違法的爭議中抗辯。
集會遊行並非洪水猛獸,隨著人權民主化的發展,多數大法官還在猶豫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難怪大法官李震山要說,態度決定解釋的高度、視野及品質。
大法官既不可期待,要爭回自主集會遊行權利,人民只能靠自己,督促立院快點審議採報備制的集會遊行法草案,莫再讓集遊法成為政府限制人民上街頭表達意見緊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