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店員被客訴 竟拍客人個資PO網批「北爛客人」

高市一間餐廳陳姓女店員不滿被客人何姓女子投訴服務態度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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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將何女填寫在餐廳的顧客反應表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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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在自己IG限時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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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女經由友人通知後才發現憤而提告。高雄地院審理後,判陳姓女店員犯個資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未於搜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兩年,參加法治教育2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何女提告民事賠償,法院審理中。判決指出,何女在2018年1月28日到餐廳用餐後,何女不滿員工服務態度,撰寫餐廳顧客反應表客訴,留下個人姓名、性別、年齡及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陳姓女店員( 18歲)明知顧客反應表是用來僅供餐廳統計、處理來店消費顧客消費經驗及訴求等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沒有經過客人同意,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公然侮辱犯意,翻拍何女的顧客反應表,內有何女的個人資料,陳姓女店員將照片PO在自己IG帳號限時動態。 判決指出,陳姓女店員PO出照片後在照片附註「真的很棒這種自以為又很北爛的客人,自以為有點其實心裡默唸?然後再怪別人!這種人一定會有報應==」、「歡迎電話騷擾這種不要臉的人」等足以貶損何女的人格,何女隔天接到朋友通知後才發現此事。法官審理時,陳姓女店員坦承犯行,供稱一時氣憤,才貼照片,使用「限時動態」功能(24小時後自動刪除)。法官考量,陳女尚見悔意,考量陳女與何女的賠償金額有落差,何女請求賠償30萬元,陳女僅能負擔7萬5千元,未能達成和解,但犯後陳女有立即用簡訊文字向何女表示歉意,也對自己行為不當有所反省,判陳女犯個資法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高市一間餐廳陳姓女店員不滿被客人何姓女子投訴,竟將何女投訴的意見表有填寫其個人資料,翻拍後PO在自己IG還批何女,陳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高雄地院判刑。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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