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改口 開槍變走火 不起訴

張姓男子被控槍傷登門討債的徐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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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殺人未遂;不過張辯稱槍枝走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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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也翻供指張拿「報紙包著的東西」揮舞就中彈不願提告。桃園地檢署認定沒證據證明張故意朝徐的腹部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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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未遂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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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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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槍枝部分另案偵辦。律師陳志峯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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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殺人未遂罪可從動機、傷害部位、有無故意犯意和後續加害行為等因素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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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能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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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關鍵在於被害人供詞有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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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未提傷害告訴;如果徐供稱張朝他肚子開槍或告傷害,結果可能就不一樣。警方調查,徐去年九月到張家討債時,兩人衝突,張見徐作勢打人,開槍嚇阻;子彈從徐的左腹射入、右臀穿出,未傷及重要器官,由在場的楊姓女子陪同就醫。受傷的徐向警方表示,張講話愈來愈大聲、欠錢態度還不好,才衝上前想打人,結果被張持槍射傷。員警透過LINE要求張投案,張拜託警方放他生路,不久在慶生宴被捕,被依殺人未遂罪嫌送辦。檢察官偵訊後,徐改口稱兩人衝突時,看到張拿著報紙包著的東西在空中揮舞,突然他就中彈;檢方認為案情描述與張說法吻合,楊女作證也稱未看見開槍經過,基於罪疑惟輕原則,處分不起訴。徐男討債反被開槍射傷,事後不告傷害,法界人士研判雙方已私下和解,徐才會在庭訊時說出對張有利的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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