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街異味/律師:市府有權要求禁賣 但須合程序

律師認為北市府依據地下街出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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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必須符合程序。 記者邱瓊玉/攝影 分享 facebook 台北車站地下街臭豆腐店遭檢舉有臭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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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要求業者禁賣,但必須符合程序;如未經限期改善、開罰等程序而直接要求停賣,業者可尋求訴願或行政訴訟方式救濟。律師柯林宏表示,台北地下街出租管理暫行要點17條規定,不得於店鋪內存放散發異味或足以汙染環境之物品,臭豆腐店經過專家會勘、檢測,確定散發異味,且當地還是封閉環境,除了行人可能不適,連周圍店家也會受影響。他指出,北市府這項規定公告實施已久,不是針對單一個案,因此北市府在法律層面上有權要求業者禁賣,未侵害到業者的工作權。律師林富貴指出,地下街臭豆腐店遭檢舉,環保局確定檢驗結果超標後,應先依空氣汙染防制法、地下街管理要點,通知業者限期改善;若店家遲未處理,可依空氣汙染防制法開罰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並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還可命令停業、廢止許可證或勒令歇業。律師同時也提醒商家,承租地下街店面前應先了解相關規則,投資前也要評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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