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做賣場 交局:不違法

高雄市岡山區立體停車場最近將一樓出租給賣場營業引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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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讀者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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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停車場應只能供民眾停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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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供業者做生意有違法嫌疑。不過市府交通局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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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停車場法可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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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法有據。
岡山區大仁北路的立體停車場,斥資8000萬元興建,是1棟地上6層、地下1層建築,總面積近2000坪,有154個停車位,早在2000年啟用,因距離岡山鬧區還有一大段距離,啟用後多年停車數仍有限,曾被戲稱為「蚊子停車場」。不過,目前供民眾包月或臨時停車,常一位難求。
這座立體停車場因當年使用率不高,只好將1樓店面租給岡山地區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縣市合併後,去年岡山地區消費合作社歇業,高雄市交通局又把1樓委外經營,由民營業者承租當賣場,附近居民6月8日見賣場開店直稱方便,但也有人認為市府將停車場移作他用,引起非議。
讀者投訴,現在這座立體停車場一位難求,理應增加車位,供民眾停車,而且依據「高雄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也規定不得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的商業行為,質疑交通局「知法犯法」。
交通局停車場管理中心主任蘇俊欽指出,依據停車場法規定,都市計畫公共停車場用地,在變更使用執照後,也可「多目標使用」,附屬營業項目包括商場、餐飲和遊樂場,台北市也有許多停車場租給商家,都是帶動地區商機及增加市府收入的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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