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南台大地震在搜救任務完成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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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即啟動重建工作。一九九九年九二一大地震(集集大地震)及二○○九年莫拉克颱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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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項天災具災害規模與災區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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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梁道路、大壩及水利建設、維生線等基礎建設嚴重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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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有跨中央部會及縣市權責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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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複合型大災害規模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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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制定特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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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機關協調。莫拉克災後重建分:基礎設施重建、家園重建(含生活及文化重建)及產業重建三大部分。莫拉克重建採用政府、NGO及企業合作之模式順利完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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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經驗特別值得參考。過去制定特別條例,係因應巨大天災規模而為編列政府特別預算、建立組織整合人力以提升效能、排除現有法令限制,以利加速重建。南台大地震災後亦有民代提出制定特別條例之要求。本次大震災損經費評估僅在五十億左右規模,災情集中於台南市之私有建築物,公共基礎設施損壞少,且不論自來水或水利設施、學校建築,均有中央部會依據權責動用災害準備金修復。而損傷私有建築補強、重建及災民安置,是本次重建重點,依權責由地方政府主政,內政部營建署及衛福部等機關協助。其後,雖經行政院邀受災南市、高市政府商議,決定不制定特別條例。但也彰顯地方政府或民代在災難侵襲後,對重建工作之不瞭解及缺乏信心。例如,二○一二年蘇拉颱風襲擊花蓮縣秀林鄉致災、一四年高雄氣爆事故,均在未制定特別條例下,在中央政府支援,花蓮縣政府及高雄市政府主政下順利完成任務。因此,中央政府應該制定標準作業程序,依災後之災害規模、問題及範圍評估,迅速決定重建啟動分工及機制是重要的。我國的防救災體系,歷經幾次大災難後,在政府組織及法令、軟硬體設備方面,特別是地方政府之強化,已經有相當進步。然而,在災後重建方面,重建組織及經驗傳承延續,仍待建置,因為災害防治救災人員和災後重建人員是具不同專業的公務人員。莫拉克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歷經五年災後重建歷練,和地方政府及民間NGO與企業互動累積許多經驗,可惜重建會就於二○一四年八月廿九日屆期關門後,同仁解散回歸各部會,甚為可惜。在現行行政院組織內仍然缺乏專責機構,負責累積及推動重建經驗與工作,若仍然仰賴大災難後才召集各部會人員形成重建推動委員會組織,缺乏時效,無法培育重建整合人才,難以應對天災頻繁台灣的需求。因此建議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至少須有一科或專人負責重建業務,另督促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至少成立災後重建之任務編組,地方政府由各相關局處代表組成,副市長以上擔任召集人,整合相關法規,平時結合NGO及企業民間團體,定期演練準備。災害發生後立可啟動,進行災況評估及災損調查、制定重建計畫及編列預算,及後續重建工作之協調、審核、決策、推動及督導。建立災後重建體系後,從防救災及重建整體體系始稱完整。有經常性事務官編組體系,不會每次災後因中央或地方首長變動而生疏行事,及在災後能有一貫之同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