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上月底完成國體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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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民間體育改革團體對於體育署草擬各單項運動協會章程中的會員資格審查權有頗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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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長林德福還在臉書上與網友辯論。改革人士甚至認為要完全取消入會會員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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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能彰顯國體法中開放人民參與的精神。先就法律層面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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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三讀通過的國體法第卅二條明定特定體育團體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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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既然有原則就代表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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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何謂例外事項自然需要靠人或制度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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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會員資格的審查就是用以判斷是否有所謂的「例外」,故應該沒有違背母法精神。次就實務面來看,雖然母法是鼓勵人民參與體育活動,但基於管理上的必要性,資格審查其實是一個彈性安全閥,如果沒有任何入會資格審查制度,難道不會衍生諸如人頭會員氾濫影響改選等問題,甚至造成另一種特定勢力的形成?反對人士認為,由理事會負責會員資格審查是體育署刻意要護航舊勢力,這樣的說法過於言重。此制度其實是參照內政部人民團體法的章程範本,該制度運行於一般民間團體多年,即便諸如會計師公會、律師公會等法律強制規定必須入會才得以執業的特定職業團體,也保有這樣的制度,為的就是防範一些極特殊事件發生。再就私法人自治的精神來看,筆者認為不應禁止體育團體執行會員資格之審查,畢竟各體育協會的設立目的與性質不盡相同,若不給予審查會員權利,恐衍生更多日後管理運作上的紛爭。如果擔憂會員資格審查可能被濫用,妨礙人民參與體育團體自由,可建議主管機關在章程範本內增加相關入會程序的救濟專章,或是直接將會員資格審查原則及救濟程序,以子法另行公告。此次國體法修法,外界最關心的莫過於體育協會改革,而從目前的社會氛圍及修法方向來看,改革人士期待用公權力革新現有協會各項運作,並利用完全的人民參與來剷除改革人士口中的「舊勢力」,這樣的出發點似乎完全否定既有制度,做法上也過於民粹。雖說體育協會帶有部分公共財的性質,完全由政府主導或開放大眾參與,固然能避免許多弊端,但就效率及效果來看,是否真能帶動整體體育發展恐怕仍有很大問號。畢竟體育發展與商業活動息息相關,而體育產業管理也涉及諸多專業知識,恐非一般大眾想像簡單,因此在進行體育改革之際,各界除關注如何防弊,亦應思考相關理想及開放式作法在現實環境中是否反而會妨礙專業管理運行,如何在透明公開與效率效果上取得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