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金融市場/健保不應向強制車險代位求償

台灣的全民健保與強制車險行之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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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保險制度都成果斐然、舉世稱羨。近來兩個制度卻發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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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與衛福部針鋒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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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竟要行政院政務委員出面協調。金管會與衛福部吵什麼呢?簡單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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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錢。車禍受害人的醫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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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應由全民健保支付?還是改由強制車險買單?這涉及一年約20億到30億元的理賠金額。衛福部最近修改健保法第95條,把健保幫車禍受害人出的醫藥費用全部推給強制車險買單,規定車禍醫療費用由健保給付後,健保署可以代替車禍的受害人,向產險公司求償。金管會也尋求反制,打算提案修改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把強制車險賠給車禍受害人的醫療給付,限縮在「超過健保給付」的部分。一旦金管會修法通過,全民健保就變成無法代位求償,因為健保給付不在強制車險的理賠範圍。如此一來,健保一年會減少二、三十億元收入,反觀強制車險,會因理賠金額減少而損失率下降,甚至可以調降保費。其實,這不是雙方第一次交手,在健保法最近一次修法之前,健保署就已經向強制車險代位求償,只是當時的求償比率較低,修法後的求償比率可以達到百分之百。以往,健保署會調出受害人於車禍後某段期間(約六個月)內的醫療費用單據,不分項目全數向強制車險的保險人追償,也因此出現過治療香港腳或性病的項目。後來金管會予以管制,要求健保署必須證明其求償項目與車禍有關,否則不付錢。制度上的衝突該如何解決?我認為,全民健保不應向強制車險代位求償,而且強制車險應儘速修法,明確規定只就超過健保給付的部分負責,以填補車禍受害人保障不足之處。如此方能符合學理、權責明確。理由如下:一、從保險學理和法制來看,根據保險法第103條及相關條文,人身保險是不能代位求償的,因為人身無價,其損失也不僅止於醫藥費,精神損失根本難以估算的。全民健保不應該為了填補財務缺口,硬是顛覆學理,賦予自己代位求償的權利。二、全民健保目前的代位求償對象只限縮在汽車交通事故、公共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對於鬥毆、酒駕、暴行等惡意第三人,全民健保並未代位求償,豈不是「柿子挑軟的吃」?不同政策保險制度發生衝突,頗為常見。我認為,應先釐清政策目標的輕重與財務安全的迫切,再決定二者的財務負擔或分配順序,切勿淪為本位之爭而貽笑大方。(作者是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台灣保險法學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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