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將房屋借名登記大姨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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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發現妻子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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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得要求大姨子「吐回」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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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遭拒絕。大姨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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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夫和前妻在澳洲還有剩餘財產分配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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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先將要送給妹妹「生兒子才給的禮物(房子)」登記她名下。法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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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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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姨子必須移轉房屋所有權給張。
雙方爭奪的公寓位在台北市行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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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四十一坪。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借名登記」是無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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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民法上委任契約的規定,當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隨時終止委任。
張姓男子在一九九二年、第一段婚姻前就將行義路的房子借名登記在胞弟名下。二○○一年張再婚,妻子和胞弟不和,一直吵著「房子不能登記在他那兒」。張為避免家庭失和,改將房子借名登記在大姨子名下。
再婚才五年,張卻逮到妻子通姦;他索性將家門門鎖全部換掉,不讓妻子進屋,妻子只好搬家。
四年多前,張要求大姨子返還房屋所有權,但被拒絕。大姨子說,房子是妹夫「獎勵」妹妹懷男胎的禮物,當時因妹夫和前妻在澳洲還有剩餘財產分配官司,擔心被前妻查到這筆財產,才借她的名字登記。張妻出庭作證,支持姊姊的說法,強調是「我生兒子,丈夫送我房子」。
法官認為,澳洲相當注重隱私權,不會無故清查現任妻子的財產總歸戶資料,況且張也曾將桃園的房屋移轉登記給妻子,「怕澳洲法院查財產」的說法沒有道理。
判決指出,沒有證據可認定張送房子給妻子,即便有,將房子登記大姨子名下也只是履行贈與前的權宜做法,何況這房子歷年的稅捐都是張在繳納,足證張的大姨子並未取得房子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