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嫌犯在押竟被認定偷竊 法院罕見通過再審

姜姓男子2016年11月因竊盜遭判拘役50天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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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地檢署執行科校對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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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檢察官起訴他的作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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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姜卻正在看守所羈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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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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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比對起訴書、看守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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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已動搖原判決有重啟調查必要,罕見裁定本件開始再審。檢方簽分調查,姜男(38歲)毒品、竊盜前科累累,多次進出監獄,2016年11月14日早上8點多,涉嫌開朋友的小客車到中壢區林姓女子住家,偷走盆栽內1塊長約40公分、寬約25公分的豐田玉,得手後隨即開車逃逸。 訊時姜坦承不諱,另比對林女警訊指述遭竊情節相符,現場也有監視器畫面,另比對警方受理竊盜案件勘查紀錄表等,檢察官認為姜犯行明確,依竊盜罪嫌起訴。法院準備程序開庭時,姜也自白坦承,因此改為簡易審判程序,法官認為他有多項竊盜前科,仍不思悔改,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物尊重,3月依竊盜罪判他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確定。但桃園地檢署執行科近期校對姜在押期間資料,赫然發現法院引用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時間,也就是2016年11月14日,當時姜正因另案在看守所羈押,根本不可能在這段時間行竊,認為原判決未及調查斟酌其在押情形,因此聲請再審。檢方坦言,本件起訴所載時間確實和姜在押期重疊,是否疏漏比對仍得再釐清,至於姜坦承部分,不排除他偷竊次數多到自己也忘記,或是想獲輕判才認罪,但為了被告權益所以向法院聲請再審。法院經查,姜確實於2016年10月1日至12月13日,在新竹看守所羈押中,與起訴所指犯案時間11月14日相重疊矛盾,導致犯罪事實可疑,認為有重啟調查必要,裁定本件開始再審。院方指出,經裁定開始再審後,會依原來簡易判決程序,包括姜實際作案時間、為何坦承等列為爭點,並依新證據判斷,本件之後若判決無罪,則另由檢方再重新偵辦、起訴。桃園地檢署。記者曾健祐/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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