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賀姓男子駕駛的小貨車前保險桿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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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懸掛車牌。他把車牌放在車內擋風玻璃旁開車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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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理單位裁罰5900元及吊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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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男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法官審理後認為監理單位是依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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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賀男敗訴。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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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姓男子4月間送貨途中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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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開車進保養廠檢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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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保險桿被拆下留廠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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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沒地方可掛,放在方向盤與擋風玻璃間繼續開,經汐止被警員舉發。
台北區監理所依道交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裁處賀男罰款5900元及吊銷執照。
賀男說,他的小貨車領有牌照,是因車輛受損才拆下來,並在開車上路時,把車牌放在車內「明顯處」,不應被罰。
法官在判決書說,法律規範車輛要正確懸掛車牌以利辨識,有助於發生事故及特殊情況時的交通稽查及刑事偵查,以維護交通秩序及確保道路安全。賀姓男子的小貨車前保險桿受損,無法正確懸掛車牌,就不應開車上路。
法官說,即使賀男小貨車發生事故,導致前保險桿拆解無法懸掛車牌情節為真,並因不諳法律,以為把車牌放在車內明顯處就能上路,裁罰仍依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