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民廖姓男子被控在2年前性侵18歲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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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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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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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出被害人對廖有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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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寫「有緣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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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否能相識做朋友」的紙條給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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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見對廖有好感。兩人發生性關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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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男家人都在,且遭性侵後16日才報案,不能證明廖性侵,判廖無罪。
檢警查出,廖男99年時在苗栗看守所面會親友,結識前去面會親友的18歲少女,當時廖以介紹工作為由,邀少女到台中。當年8月21日,少女到台中找廖男,廖見她左手腕有多處疤痕,詢問原因,少女說有憂鬱症,並出示身心障礙手冊。
少女指控說,廖男駕車她返家後,強行脫去她衣褲,一手掐住頸部、一手摀住口鼻,兩度性侵得逞。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廖起訴,一審改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10月,他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查出兩人第一次見面在苗栗看守所,當時少女欲與廖做朋友,主動留下載有姓名、行動電話的紙條給廖,此後雙方電話密切聯繫。
廖帶少女到他家時,家中奶奶、媽媽、2名姪女都在家,法官認為如果遭廖兩度性侵可大聲求救,或利用廖離開房間空檔、獲前往浴室對外求救。此外,少女返回苗栗住處,不僅未向警方報案,反又打電話給廖,告知她已回苗栗,直至16天後才報案,實難想像她曾遭廖性侵,法官認定難以證明性侵犯行,所以判決廖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