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啟豪弒父案 判無期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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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逃過一死。最高法院審判長黃壹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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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合議庭多次評議,認為吳啟豪並非預謀殺父,犯後已有懺悔之心,在監接受長期教化,並非沒有改過遷善的可能;此外,合議庭根據2公約的精神,才會改判決吳啟豪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中央社/台北5日電】
男子吳啟豪酒後不滿父親叨念,持鐵鎚打死父親再刺傷胞妹。最高法院認為他並非預謀,並有教化可能,今天判他無期徒刑定讞。
吳啟豪於民國100年1月間不滿父親酒後叨念、要他找工作,與父親爆發口角後,持鐵鎚猛擊父親頭、臉部10至20次,還確認父親是否斷氣,將父親活活打死,隨後又持剪刀刺傷胞妹頸部,再到派出所自首。
一審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以吳啟豪有教化遷善的可能,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更一審再判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後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
承審本案的最高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黃一鑫指出,吳啟豪殺害父親後自首,合議庭考量他是一時情緒失控,並非預謀,且他剛滿20歲、智能偏低,審酌他在監所時與監所人員互動良好、表示懺悔,也關心2名胞妹有無繼續讀書等,合議庭經多次評議,認為他經長期教化,不是沒有改過遷善的可能。
黃一鑫說,依聯合國兩人權公約及現行刑事政策,行為人無從教化及矯正可能才判死刑,合議庭審酌後認為本案被告惡性還不致於需要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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