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姓男子是台北市停車管理處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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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廿五年又一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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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符合勞工退休資格後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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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被以請假不符規定、一個月內曠職六天為由解雇。連認為停管處故意不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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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爭取公道;最高法院判他勝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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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管處須給付他二百零四萬多元退休金。
最高法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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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一旦符合法定退休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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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取得請求給付退休金的權利;連姓男子被解雇前已符合法定退休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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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請求退休金的權利不因解雇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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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仍須依法給付。
連姓男子指出,他在停管處擔任管理員多年,他選擇退休時適用舊制勞基法,依舊法,勞工工作滿廿五年可辦退休;他二○○七年符合退休資格,同年底工作滿廿五年又一百天後,停管處突然以他曠職為由解雇,停管處故意不付退休金。
停管處表示,勞工退休金屬於雇主恩惠給予的性質,一旦勞工違規而遭懲戒解職,情理法上,雇主都無須再給付勞工退休金。但法院認定,連符合退休資格,縱使停管處終止連的勞動契約合法生效,但勞工退休金請求權不受影響,停管處仍須依法支付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