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網路上截圖分享 當心侵權

洪舒萍據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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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藝人林志穎四年前於其微博上發表一張趣味光頭電腦修圖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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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引起原作攝影師朱慶福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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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權為由提告;北京海淀法院9月8日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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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林志穎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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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朱慶福人民幣34.5萬元(約新台幣160萬元)。林志穎工作室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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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法官的判決,願意賠償道歉,但重申林志穎的PS技術還沒到那麼高的水平,只是看到網路上的照片截圖分享。其實,林志穎這類只是「感到有趣就截圖分享」的行為確實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這在時下台灣的年輕人之間很流行,看到有趣的照片就下載,然後修圖並分享。這樣的舉動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的兩個行為,第一是「重製」,第二是「改作」。所謂「重製」就是,原封不動的把A複製到B,例如我們在網路上「轉載」他人的照片或影片,而若是將原本的圖片、影片進行修改、自行加上註解等,就屬於「改作」的範圍。不論是「重製」或是「改作」,都是著作權人特有的權利,所以在做這些動作時,需要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例如網路上看到一張有趣的圖,可以透過網站上的著作權人的資訊發個訊息或信件知會著作權人,並取得其同意,再進行後續的「重製」或「改作」。通常著作權人也會要求「重製」或「改作」的人標註出處,一方面避免讓人誤解這是張貼人的創作,另一方面也讓人知道原作者是誰。但網路上經常有些對不特定多數人公開的照片、圖片或影片,雖然標註了出處,但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這樣仍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著作權人仍有權對侵權者提出主張。從林志穎的案例來看,因其是在微博上張貼,讓「不特定的多數人」都可以看到照片,而且林志穎又是知名人物,才會引起比較大的風波及關注。時下許多年輕人經常在做類似的行為,最初只是認為有趣,其實都是忽略著作權法的行為。網路上也經常有網友張貼偶像藝人的照片,這個簡單的動作,在法律上可能涉幾個層面的議題,除了剛剛第一層探討的著作權外,第二層則是肖像權的問題,如果進一步在照片上修改、或加註詆毀、令人不悅損害名譽的文字,或刻意醜化照片等,還有可能涉及第三層次誹謗罪的問題。此外,時下一些電影公司認知到社群媒體強大的傳播能力,可能會希望網友不斷轉載電影預告片。進行分享或轉載,屬於「重製」行為,基於商業宣傳,電影公司不會對網友提告,反而希望越多人轉載越好,同理,如果網友拿了電影預告片,在影片中修改或加註了正面宣傳電影的文字或註解,雖然有「改作」,基於宣傳效果,電影公司可能也會默許。但若網友大量使用電影片段並於其中修改、加註了詆毀的負面文字、註解或圖像等,電影公司可對網友主張侵害著作權法或相關權利。許多生活中不經意的小舉動,都隱含著法律。網友可能質疑,過去經常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分享或轉載,但也沒人提告。那是因為著作權人也會衡量若提起訴訟,是否耗時費力。這也是很多權利人選擇透過發函請求侵權人移除、更正或道歉的方式處理,但這不代表未經同意的使用行為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本文由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洪舒萍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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