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姓及劉姓女子是基隆市某元極舞社團團員,
,2人常因跳舞是否要開電燈發生口角,
,去年底拿扇子發生肢體衝突,
,互告傷害。法院判蔣女拘役20天,
,劉女部分因蔣無法確切指證,
,被判無罪。 法官認為蔣女確實有拿扇子攻擊劉女,犯後並未向她達成和解,判拘役20天,但她卻無法明確指出傷勢是被劉女用「手」或「扇子」打傷,法官認為罪證不足,判劉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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