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劉姓男子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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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間到吳姓被害人機車行修理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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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前妻向車行借用一輛機車代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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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4月前妻因案入監服刑前將機車借給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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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交代劉要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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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卻涉嫌將機車占為己用長達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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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騎機車到路竹區被警方攔檢查獲法辦、起訴,劉辯稱忙於工作忘還,橋頭地院依侵占罪,判處劉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判決說,劉(55歲)的前妻2015年2月間,前往吳位於台南市機車行修理機車,還向機車行師傅借用一輛機車代步,劉前妻於同年4 月25日入監執行前,將機車交付予劉使用,劉取得機車後,涉嫌將機車據為己有。吳於同年10月發現機車不見,同年12月31日向警方報案。劉於去年1 月26日,劉騎乘機車行經高雄市路竹區信義路,被警方攔檢查獲法辦。劉辯稱,他向前妻借用機車供己代步使用,否認有意侵占,並辯稱機車的所有人並沒有報遺失,因為他在2015年曾騎機車酒駕被查獲,當時警方並沒有說這是贓車,警察也沒有通知車主,還是讓他領回機車,再加上工作的關係,他真的忘記要還。法官不採信劉的供詞,依劉觸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侵占罪 ,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15萬元。高雄市劉姓男子涉嫌將機車行機車店為己用,橋頭地院依侵占罪,判處劉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圖為橋頭地院外觀。圖╱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