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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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外研究報告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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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或核實減除二擇一方式。由於107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調高為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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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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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即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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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規定的必要費用超過定額、20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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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選擇採核實列舉減除。可列舉減除的必要費用有七大類別:差旅費、行車油費、治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所屬工、商、公會會費、助理費、職業上工具支出。至於適用範圍及減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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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由財政部另定。 根據104年度綜所稅申報估計,薪資所得者至少有542萬戶以上。據了解,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或核實減除二擇一方式,是財政部的研議方向。換句話說,一般薪資所得者在計算應課稅的薪資所得時,可選擇目前的定額減除,不需要提供支出單據或憑證,直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後,再計算應課稅的薪資所得。如果符合規定的七大類別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20萬元者,得選擇採核實列舉減除方式。至於稅損,依據104年度綜所稅申報估計,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下,若採定額扣除估計造成的稅收損失約261億;超過20萬元核實扣除的稅收損失,視可核實列舉減除的範圍不同,為66億元或140億元。不過,財政部長許虞哲曾表示,希望稅收損失不會超過50億元。因名模林若亞補稅案聲請釋憲,大法官認定,現行必要費用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時,不許列舉減除違憲,必須檢討修法,本案因此被稱為「名模條款」。財政部預訂6月底提出所得稅法有關薪資所得合理計算方式,根據委託台北商業大學會計資訊系教授汪瑞芝完成的研究報告,作成上述建議。對於外界高度關注的薪資收入中得減除的必要費用,報告指出,應符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實質負擔、重大性、共通性等四大原則。研究報告也提出了具體修法建議,將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相關規定,以107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為定額減除的金額,據以計算應課稅的薪資所得。薪資所得者因賺取薪資收入所支付的必要費用高於定額減除金額20萬元者,得選擇核實列舉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