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是執法人員 不是兇手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接受媒體專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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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竹北分局員警開槍逮捕越南移工致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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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教育、裝備、人力不足等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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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理解該協會想藉此機會推動整體制度改善之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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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些話不吐不快。警察每天上班要面對的狀況千變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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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什麼可以完全套用之模式。本案員警接到通報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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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場後發現竊嫌赤裸上身,並已連續破壞二輛車輛,經員警使用警棍及辣椒水等非致命性裝備均無法控制情勢,在竊嫌已毆傷協勤人員,仍持續瘋狂攻擊並企圖強奪警車下,使用警槍於連續警告後進行制止,可認已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辣椒水要在近距離瞬間向眼睛噴灑才有最好的作用,對瘋狂無理性的民眾,警棍亦無法制止,且台灣目前警察養成教育二年或四年,相較日本的基層警察教育十五個月或廿一個月,也未短少。最重要的,員警當天係接獲通報前往查緝犯嫌,對犯嫌並未因其身分而有差別待遇,硬說警察物化逃逸外勞,對同仁可有任何幫助?協會或許求好心切,但我們都不在現場,是不是就讓同仁能在現場機動靈活做好執法工作,事件發生後就讓我們好好作同仁的後盾,並虛心檢討教育、訓練及裝備有無再改進之處,讓大家能更安心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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