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傷害是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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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和解就能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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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毆打醫護人員屬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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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被輕饒。桃園市楊姓婦人今年初到醫院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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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邱姓護理師未協助提前看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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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咆哮謾罵後為阻止對方打電話求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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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持話筒打邱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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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檢署依違反醫療法起訴。醫療法規定,對執行醫療業務的醫事人員施強暴、脅迫或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卅萬元以下罰金。若施暴致醫事人員死亡,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規定於二○一四年元月起實施,被稱為「王貴芬條款」。二○一三年,當時的桃園縣蘆竹鄉民代表王貴芬在因父親就醫問題,到醫院掌摑李姓護理師,引發各界撻伐,促使立法院修法。新法實施後,桃園有三、四件類似案件起訴,有人因初犯被判罰金三萬元,也有被判拘役卅日、有期徒刑三個月。檢方起訴指出,楊姓婦人(五十九歲)今年一月十六日到林口長庚醫院看診,因為診間外沒有候診椅動怒,進診間後咆哮「我是殘障人士,為什麼沒有提早叫我,我的號碼很後面,還讓我一直站在外面。」還嗆邱姓護理師「你是個小小的護士,跩什麼…我的子女在台大當醫生。」邱姓女護理師見楊婦情緒失控,想打電話找護理長求援,楊婦搶走話筒,拿話筒揮擊邱女臉頰,一旁游姓護理師上前制止,也遭楊婦踢踹,兩名護理人員都掛彩。楊婦承認一時情緒激動犯錯,原以為犯傷害罪可與對方和解求撤告,得知打醫護人員是不能撤告的公訴罪,才知事態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