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姓男子日前騎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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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警方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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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輸入錯誤車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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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認是鄭姓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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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將錯就錯偽簽鄭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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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他2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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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為每天1000元。
沈姓男子為規避6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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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差致使自己留下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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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付出6萬元代價。
沈姓男子去年7月晚間騎機車載妻小行經桃園市介壽路、三民路口,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看前後沒來車,逕行左轉三民路,被桃園警分局武陵所員警攔查。
因沈男表示沒帶身分證件,當時天色昏暗,員警要以警用小電腦查詢沈男的車籍資料,輸錯車牌號碼,查得錯誤的車牌號碼是鄭姓車主所有,詢問沈是否為鄭男,沈卻點頭。
沈男發現員警未起疑,就依著員警開立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的移送聯上所載姓名,偽簽鄭姓車主的簽名。
家住台北市的鄭姓男子後來莫名其妙收到交通罰單,申訴才知身分遭冒用,經台北市交通裁決所轉警調查,查出沈男偽簽他的名字。
桃園地院審理,沈男辯稱被開單時心情不好,「隨便應和警方,資料正確與否我不在乎」,不知道冒用別人簽名構成偽造文書。
法官指出,沈男並非鄭姓車主本人,當下不但未口頭或搖頭否認,反而點頭示意,還偽簽姓名,足以影響警方舉發交通違規與交通事件裁決單位裁罰的正確性,並可能使鄭姓車主無辜受交通違規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