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舞小姐指控王姓友人將她強載至旅館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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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以她指證王生殖器有入珠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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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王判刑四年;二審大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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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若遭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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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恐害怕豈會注意到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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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被害人有機會報警求援卻未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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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違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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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無罪。
這名舞小姐指控,前年二月與男友吵架,半路被趕下車,因錢包留在車上無法回家,打電話向王姓友人求援。對方載她到汽車旅館,威脅她如敢逃走,要給她好看;她雖然反抗,仍被強拖到八腳椅上性侵得逞,並指證王生殖器的特徵。
王辯稱,女方請他協尋男友行蹤,事後以身相許做為回報。過程中兩人還使用情趣用品助興,絕無強制性交;女方是怕男友追究才誣告。
一審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女方受到恐嚇,心生畏懼才不敢反抗,並非你情我願,判王四年徒刑。全案上訴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女方證述有很大瑕疵,很難想像處於害怕抗拒情況下,還能近距離觀察到對方生殖器上特徵。
且按常理,如被強拖上八腳椅,雙方拉扯下,被害人不可能毫髮無傷;兩人在旅館待了五、六小時,王還下樓取跳蛋等情趣商品,女方未報警也未向櫃檯求援,反而打電話請服務生送早餐。
雖然被害人表示嚇得全身癱軟,又怕警方來得太慢才沒有報警或求援,且她是被強迫口交,才會發現王的特徵;請服務生送早餐,是王逼她打的電話。但法官認為,女方說詞前後矛盾,返回男友住處後也無表露任何受到欺負而委屈難過神色,有違一般性侵害被害人脫困後的情緒與言行特徵,改判王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