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委會前委員長祝基瀅被控挪錢支付妻子出國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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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背信罪嫌起訴;曾遭通緝十多年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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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返國面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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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認定檢方所提證據無法讓法官作出有罪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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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判祝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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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祝基瀅二○○四年被起訴後即赴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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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喚他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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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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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曾寫信給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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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自己人在美國,身體不適,不適合長途飛行回國開庭;法官去函醫院查證,一度對他發布通緝,但祝後來返國面對司法。同案被告僑委會前第三處處長陳宗文、前第四處處長林煌村,因經手世界華商經貿會議總聯絡處資助祝基瀅與妻子林如的旅費公文,被依貪瀆罪嫌起訴,另案法官認定,華商會議總聯絡處不是公務機關,沒有法令規範經費如何用,陳、林均被判決無罪確定。祝基瀅一九九六年六月起擔任僑委會委員長,多次簽報獲准訪問僑社,行政院同意出訪,但特別註明「夫人出國旅費應自理」;台北地檢署指控,祝與妻子的旅費有卅九萬元由旅行社先墊付, 再由華商會議總聯絡處出帳,祝基瀅涉嫌背信。祝基瀅辯稱,簽公文時不知獲資助經費是代償妻子旅費,而且妻子陪同出訪,對聯繫僑胞感情也有所助益,符合華商會議成立目的,沒有造成誰的損失;證人證述,一般外交出訪要與婦女僑團交流,「有夫人陪同較有幫助」。判決指出,檢察官指控祝基瀅的罪責,提出監察院彈劾文、公懲會議決書為證,但只能證明祝基瀅因妻子機票的事情被調查,與祝是否成立刑事犯罪無關,所舉的各式證據,都無法讓法官形成祝基瀅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的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