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議員鄧仁艾、立委黃仁杼在擔任第十六屆縣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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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前縣議員游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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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議員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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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縣府申請縣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及公共工程建設及設備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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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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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處鄧仁艾有期徒刑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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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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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仁杼有期徒刑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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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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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還可以上訴,桃園地方法院發言人徐培元庭長表示,被告鄧仁艾擔任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被告黃仁杼擔任桃園縣第十六屆縣議員,游正琳則為第十五屆縣議員,因為游正琳欲利用縣議員職務上,向縣府申請縣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及公共工程建設及設備補助款,兩人配合游正琳出具議員同意書,再由游正琳所經營公司業務人員,找尋願意配合的學校,申請補助款,徐培元庭長表示,事後鄧仁艾收到十六萬元賄款,黃仁杼曾向游正琳調度百萬元現金周轉,再以這一百萬元作為代價,全案經由合議庭法官審理終結,鄧仁艾處以有期徒刑七年三月,褫奪公權四年,黃仁杼處以有期徒刑七年十一月,褫奪公權四年,如不服判決,徐培元庭長表示,全案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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