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十多年前的台鳳炒股案更二審昨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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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妥速審判法酌減刑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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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長傅崐萁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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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鳳集團總裁黃宗宏判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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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台盛、劉家宏、馬忠芳、潘希偉、林家榛和林為康判刑五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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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當年凡是想買股票但資金不足者,經常向已故股市聞人黃任中借貸買股,但需先提出借款金額三至四成作為保證金並支付借款利息,而且需以黃任中指定的帳戶來下單買賣股票,若股票下跌,借款人交不出足夠保證金,黃任中即可掌控借款人帳戶,將股票變現償還借款。
一九九七年到一九九八年間,黃宗宏得知台鳳集團將在屏東內埔推出「龍泉新市鎮開發計畫」、在彰化市推出「工商綜合區開發計畫」,並出售台鳳位於員林的兩筆土地,他找黃任中等人合作,調度資金十二億餘元,在公告利多消息前,以不同人頭買進大量股票,再於消息公告股票上漲後出脫;當時台鳳股價從七十多元飆漲至兩百五十多元,黃宗宏非法獲利超過三億元。
現任花蓮縣長傅崐萁,當年也向黃任中借款,以相對成交等方式,連續炒作凱聚、昱成、長億和華隆公司股票,危害證券金融市場的交易秩序,違反證券交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