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為A上市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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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參與認購該公司105年度現金增資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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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接到認股繳款通知書時未注意繳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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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想起欲認股時已超過該公司所定繳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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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打電話詢問股務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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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仍可繳款以取得該現增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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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於「催繳期間」完成股款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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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務機構雖未表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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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事後該公司以其未在原繳款期間內表示認股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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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新股認購程序的理由,不交付A公司增資股票,並且將郭先生所繳股款加計些許利息一併退還。郭先生認為,自己已完成股款繳納,而A公司亦未明確表達不接受繳款期限後繳納股款,可否請求A公司交付新股?投資人保護中心表示,公司發行新股時,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此為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明文規定,即公司依上開規定通知原有股東限期優先認購者,乃為附失權預告之新股買賣要約,屆期原股東如未行使其新股認購權利,則喪失其權利,此為公司發行新股程序的強制規定,故原股東未於股款繳納期間就認股通知書所載內容完成繳款或向公司表示認股意願,恐將被認已喪失新股優先認購權。另實務上法院即有判決認為,催繳期間股款繳納對象係針對已認股之認股人,並不包括未認股的原有股東。所以,根據過去的案例,郭先生未於認股繳款期間先聲明認股權利,即使其於催繳期間內繳納股款,也無法使該認股權利恢復,故無法請求A公司交付新股。投資人保護中心進一步指出,公司法第273條另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應備置認股書,以供認股人填寫認購,亦即欲認購新股之股東得至公司填寫認股書以行使其新股認購權。因此,未來郭先生如有意願認購所投資之公司發行的現金增資新股,在平時就應關注公司公告相關訊息,並在股款繳納期限內完成繳款,若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繳款,亦應在繳款期限內向該公司表示認購意願,並於催繳期間內完成繳納;另公司亦備有認股書,當得知公告訊息後,得至公司填寫認股書,無須待接獲認股通知書才行使新股認購權,以免錯失參與認購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