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投票 股東會不缺席

方小姐是位小資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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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滿足每年出國旅遊的小確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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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將部分積蓄投入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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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藉由投資大型績優股賺取資本利得與股利收入。考量自已投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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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想要去參加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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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聽老闆對於新年度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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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想投票表達自已的想法。方小姐想知道電子投票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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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也想要知道電子投票的規定及相關權益為何?依照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上市櫃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除了須於股東常會提出前一年度的財務報告外,再加上為了挑「好日子」開會的習俗,上市櫃公司股東常會有集中於5、6月特定日期的情形。投保中心指出,為了因應國內股東會過於集中的狀況,復以國際化、科技化的腳步,對於增加股東行使投票權的管道、鼓勵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的需求日益升高,主管機關乃自101年起強制部分資本額較大及股東人數較多的大型上市櫃公司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此讓股東多一個行使表決權的方式。在公司採行電子投票方式辦理股東會議決事項,且股東也利用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時,應於股東會開會2日前完成。而已進行電子投票且確定不出席股東會之股東,對於原議案之修正案或依法提起之臨時動議,依公司法規定一律視為棄權,無法另外為贊成或反對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股東進行電子投票後仍決定親自出席行使表決權,則亦應於股東會開會2日前,於電子通訊投票平台上撤銷其電子投票後,就可以於股東會中對原議案或其修正案,及依法提起之臨時動議參與表決,然在未撤銷電子投票而親自出席的情況下,則僅能針對臨時動議案部分參與表決。投保中心進一步指出,過去在股東會遇有董監事改選或補選議案時,往往因為沒有候選人名單,導致採行電子投票的投資人,只好對選任董監事議案投棄權票,因此為降低股東投票的廢票率,經濟部已將電子投票需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列於公司法修正草案中,且金管會也洽請證交所、櫃買中心規範自105年起,針對新掛牌上市櫃的公司,應搭配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以便利股東行使投票權。股東會是股東行使權利之重要管道,股東除可就股東會議案進行討論、表決外,並可與發行公司進行雙向溝通,因此,如果方小姐受限環境或其他因素考量而未能親自出席股東會時,除可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外,亦可多加利用電子投票方式就相關議案表達意見,同時也免去舟車勞頓之累,輕鬆行使股東權利。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對不法事件發生時研議受理團體訴訟位投資人爭取權益,投資人可電02-27128899或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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