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
,從2011年11月4日起,
,納稅義務人子女在大陸地區就學,
,具有正式學籍,
,且學籍在學年度有效者,
,可以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免稅額。 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同胞兄弟、姐妹年滿20歲,在大陸地區就學,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也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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