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節目製作人柴智屏疑涉大陸央視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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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對岸檢方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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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在大陸的柴智屏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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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清白;但她涉案情節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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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為各界所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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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也凸顯兩岸深化交流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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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不可不正視在大陸的法律風險與陷阱。
兩岸交流頻繁的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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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藏不少法律糾紛危機。台灣近年來的司法改革,雖然埋怨者仍大有人在,但對比大陸的司法現況,仍進步許多;台灣的司法經過多年的改革衝撞與媒體監督,黑箱、冤獄已經少見,人權意識高張的結果,涉訟者大多可在法律的保障下,獲得屬於自己的正義。
在台灣,檢察官是犯罪偵查的主體,調、警、憲等司法警察須在檢察官的指揮下,發動案件的偵辦;在發現真實的同時,也須兼顧被告的人權。
對岸的司法體系,公 (公安部)、檢 (人民檢察院)、法 (法院)、司 (司法部),是其刑事體系位階的先後排序,公安部才是犯罪偵查的主體;中國大陸的檢察官,較為類似是單純的公訴官,現階段實務上,被告人權則相對較被忽略。
不過,攸關貪瀆案件的偵辦,對岸則由人民檢察院專責,以吉林人民檢察院對柴智屏進行境管強制處分的動作觀察,顯然是對著貪瀆行賄醜聞而來。
面對兩岸分治的政治事實,遭到對岸境管的柴智屏,因為人不在大陸,仍有喘息的空間,且在我堅持完整司法管轄權之下,應不致上演兩岸合力逮人的戲碼;但只要她出了國門,就不能保證人身安全。
兩岸處理攸關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目前有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司法互助協議為基礎,但與台商關係密切的商業投資行為,常有民事糾葛,最後鬧上法院,卻要聽命尚難以期待獨力審判、不受干預的法官來斷輸贏;行走對岸的台灣人絕對要有法律風險意識,以免誤入糾紛陷阱而投訴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