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女子和林姓男子交往9個月期間發生近百次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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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胎後林男提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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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女多次挽回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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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後林男和鍾女結婚。婚前被許女告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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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誣告罪處許女4個月徒刑。
許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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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和林男從98年3月開始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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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元旦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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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8月她發現懷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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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交往期間平均2、3天發生一次性關係,她卵巢水腫且輸卵管糾結,性行為時會很痛且會出血,指林男也曾在馬桶看過她出血。不過男方否認看過。
判決指出,林男和鍾姓女子100年9月結婚,同年8月31日許女到派出所控告林男在兩人交往期間強迫她性交,案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林男無罪。許女不服聲請再議被駁回確定,林男反告她誣告,一審法官判許女2個月徒刑,許女和檢方都再上訴。
二審合議庭函請長庚醫院協助,長庚醫院指出,卵巢水腫或輸卵管沾黏會影響患者生育能力且在性行為時「可能」感到疼痛,並不是都會痛,只是「可能」。
林男拿出兩人分手後許女寄給他的電子郵件影本,信中許女表示希望挽回感情、表達愛意、怕林男離開自己等內容,說想傳兒子照片給他。法官認為,如林男強迫許女性交,那林男要求分手,許女應可脫離長期暴行,怎麼會感謝林男、希望挽回感情或害怕他離開,認定林男沒對許女強制性交。
合議庭指出,許女主動要求復合,和長期遭受強制性交行為,期待早日脫離林男掌控的常情不符,判決她誣告林男。法官認為許女犯後沒有和林男和解,且否認犯罪,讓林男無端遭受訴訟之累,更浪費司法資源,審理後比一審多判她2個月徒刑。,